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协商要求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