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