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