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