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海域使用权登记并公告。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