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有和使用海域,不得伪造、变造资信证明等申请材料骗取海域使用权。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进行用海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