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有和使用海域,不得伪造、变造资信证明等申请材料骗取海域使用权。

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进行用海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