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应当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
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本辖区内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