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项目用海跨行政辖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种海域使用方式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