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