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