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十三条有效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的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