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殖、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