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有效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经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