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依法设置的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环境保护标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