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全区年度地质环境公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区域和地段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提出,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