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的,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