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乡居民建房应当避免进行山体削坡,确需削坡建房的,应当采取护坡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