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