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