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