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