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