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