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