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