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