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