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