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