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