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