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