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