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