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

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