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地方总工会应当定期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企业自收到意见书满六十日仍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