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