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建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