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