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公益性奖励、慰问、救助和宣传等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募捐收入、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