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支出。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安排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见义勇为工作的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