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为保护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