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书面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见义勇为证书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无人领取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存档管理。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