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本设施的交通信息和开放时间;

(二)免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指引;

(三)收费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指引;

(四)临时停止开放的事由以及时段;

(五)咨询、建议、投诉渠道;

(六)其他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