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一条有效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