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