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矿藏、水流、海域等资源,盘活闲置的土地、房屋、设施,发展温泉疗养、水上漂流、休闲露营、学农劳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撂荒耕地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统筹管理,因地制宜促进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农民以委托、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房屋,可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经营。支持依法开展房屋升级改造,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