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模式,主要有:

(一)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经营;

(二)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

(三)合作或者自主开发经营异地项目,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

(四)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方式,依法运营村企合作项目;

(五)其他合法、适宜的发展模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