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升级改造集体物业,或者购置、置换、建设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种养殖场等经营性物业资产,增加集体物业增值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调和指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