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地实际,挖掘和整合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养业,开发农产品特色品种,打造农产品特色品牌;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商贸流通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发展乡村旅游业,推动农文旅融合;培育数字农业、农村电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挥各自优势,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联合发展平台、产业联合体等,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整合农资农技、冷链服务、农产品产销对接、数字化平台等优势资源,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村产业发展推进农村物流工作,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电商等农村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推动农村物流降本增效;支持建设农村寄递服务场所、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