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章程,做好成员确认、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障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